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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何时能对行政性垄断“亮剑”

2011年2月25日 董超 没有评论

     200881日人们翘首以盼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当日,北京兆信、东方惠科、中社网盟、恒信数码等防伪企业便以“质检总局要求各防伪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涉嫌行政性垄断将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089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该“行政垄断第一案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该案媒体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基本全线跟踪报道。是否真的超过诉讼期限还是法院对新法把握不足,不敢受理,我们不得而知。然而暂且让我们以宽容的心态拭目以待吧。

遗憾的是,时隔两年,司法依旧没有对行政性垄断“亮剑”,特别是尚大量存在的行政强制交易行为。《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进行了专章规定,同时该章首条(第三十二条)便是对行政强制交易的禁止规定。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实务只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该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这种行政强制交易行为将限制,甚至排除与该指定商品相竞争的其他商品进入市场,使与该指定商品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丧失公平竞争权,使购买、使用该指定商品的消费者失去了自主选择权。行政强制交易危害很大,它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降低了消费者的福利,也有损于公权力的形象。

此类行政性垄断行为自《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已没有像原来那样大行其道,然而就全国范围而言,依然较多。如有的地方民政部门利用结婚登记的权力,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照相馆照相,有的地方安宫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车主到指定验车场验车有的地方教育部门要求学校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学习用品,有的地方水利部门强制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经营者的节水器械(以上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

当前,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正不断加强,类似直接制定规范性文件,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实行强制交易,粗暴干涉市场经济的方式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已有明显减少。然而更隐蔽的行政强制交易依旧存在。对此行政性垄断,司法却依然鲜有所为。据悉,某地方交警部门通过张贴告示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去指定的车辆损害评估鉴定机构鉴定。其他同样具备鉴定资质且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便被剥夺了公平竞争的权利,同时也侵害了当事人对车辆鉴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已有一经营者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告示。然而时隔两年,此案与两年前的案件一样未被法院受理。此案的理由是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反垄断法》实施已两年有余,司法对于行政性垄断却始终未能“亮剑”。也许,我们不得不思考背后的缘由?如果说两年前是由于经验不足,或者存在法律操作层面的障碍,然,为何事隔两年在同一问题上依旧未有突破。“不予受理”,简单的四个字,似乎已承载不起人们对于司法机关向行政性垄断“亮剑”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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