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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最高法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1年5月13日 董超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2008年8月1日,人们期盼已久的《反垄断法》正式出台。然而,《反垄断法》对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仅第50条一个条文,缺乏操作性。两年多的时间里,人们执着的引用《反垄断法》向垄断巨头提起诉讼,然而结局令人遗憾。截止目前,全国受理的垄断纠纷案件43件,审结29件,其中都以撤诉、和解处理,还有大量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受理挡在门外。由于法律实施两年内的“零胜诉”,人们已经逐渐对《反垄断法》的司法救济失去热情,现在很少有人再引用《反垄断法》进行诉讼。

      但最高法院始终在起草司法解释,希望使反垄断法能够在司法领域成功着陆。本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本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管辖,要求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尤其是在举证方面,设计了许多认定初步证据的程序,以平衡双方的力量。包括初步认定支配地位,认定为初步证据,设立专家证人,调查费用也可以获得支持。本司法解释在打通受理和举证两个环节上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本征求意见稿多处确实可圈可点。但我依旧存在两点自己的建议:

     1、私人提起诉讼的动力不足

      垄断行为危害整个行业,甚至经济体的发展和运行,垄断行为危害严重,必须坚决禁止。因此,在国外,反垄断法除了公共执行(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外,还存在私人执行。而提起民事诉讼时私人执行的一个重要方式。美国为了禁止垄断行为,鼓励私人诉讼,规定了三倍的损害赔偿;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了酌定的三倍赔偿。然而对于,我们这个充满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的国家而言,反垄断的私人执行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中华文化本身的厌诉情节,更需要诉讼的激励。本征求意见稿对于反垄断法仅规定参照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单倍赔偿,我以为不可。我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可以设定双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93年便规定了双倍赔偿,执行良好。因此我建议,我国在民事诉讼反垄断案件中,适用双倍赔偿。

     2、应当酌情减轻、免除垄断协议举报者的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规定了对于垄断协议参加者,若能够举报垄断行为,并帮助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根据博弈论设计的一个囚徒困境,能够很大程度上打击垄断协议。根据本征求意见稿,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认定可以作为证据,直接被原告引用。那么原告很容易便能对垄断协议参加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反垄断法和本征求意见都未免除举报人的民事责任,举报人尽管根据反垄断法可以免除行政责任,但民事责任却无法逃脱。如此一来,将降低举报豁免制度的作用,加大垄断协议的查处难度。因此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垄断协议举报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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