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竞争法研究 > 处罚联合利华是因为其垄断,而非涨价行为本身,发改委未侵犯企业自主定价权

处罚联合利华是因为其垄断,而非涨价行为本身,发改委未侵犯企业自主定价权

2011年5月10日 董超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6日宣布,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多次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上海市物价局近日对其作出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针对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开出的首张高额罚单。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对康师傅等方便面企业因扬言要每桶涨价0.5元派出了调查组,并据称已经向其发出了警示。

对于联合利华遭到重罚,许多人士评论该处罚不公,于法证据不足。联合利华日前也发表声明,称其在中国经营多年,深知中国国情,对其决定表示服从。显然,联合利华对该处罚并不心服口服。民间智库安邦评论也认为,此类处罚使得中国的投资环境明显恶化。涨价,降价属于企业的自主定价权,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涨价决定无须得到政府的批准。而对于中石油、中石化等垄断国有企业随意定价,政府却置若罔闻。联合利华在涨价前,主动提前向市场发出涨价信号,使得市场对该信息已经有了一定的消化,消费者也已经有了心理预期。这本身是一种良好的做法。而至于通货膨胀大背景下,引起消费者大量提前购买,甚至哄抢,并不属于联合利华的故意行为,是市场的自发表现,不应作为处罚联合利华的依据。

上述观点听起来颇有道理,但我认为联合利华本次涨价未成,反遭处罚的根本原因并非仅仅因为涨价。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对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充分尊重,并依法进行保护。联合利华涨价、降价行为本身无可厚非。然而,联合利华本轮涨价的意图其实是在于发出涨价信号,致力于形成协同涨价行为。这属于《反垄断法》上绝对禁止的横向垄断行为,危害严重。联合利华进入中国市场多年,已经拥有众多品牌,且品牌成明显阶梯式,瞄准每一个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在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一个实际上的垄断者。你在超市货架上选择洗发水,牙膏等等产品,无论如何选择,有很大可能购买的都是联合利华的产品。本轮联合利华意图的涨价信号,真正的目标接受者并非消费者,而是跟联合利华一样在日化产品市场上的市场竞争者,意图希望获得宝洁等公司的支持,一起协同涨价。若不顾其他市场竞争者,单独涨价,很可能导致其客户流失,市场缩水。

反垄断法规范的是垄断行为,而本次联合利华发出涨价信号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垄断行为,尚处于垄断行为的预备阶段。反垄断法尚无法对其进行适用。因此发改委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以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进行了处罚。

目前国内通货膨胀不断加剧,而日化产品直接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涨价对于老百姓的感受非常明显。联合利华以其垄断地位,在这个时候发出涨价信息,强化老百姓的通胀感受,无疑是波动了各级政府的敏感神经。因此,政府为了缓和民众对通胀的紧张情绪,对其进行高额处罚也在情理之中。

康师傅的情况也是一样。但目前,这种情况依旧是法律灰白地带,可罚可不罚。罚一警百已经足以达到政府所期望的效果。

就联合利华自身而言,一方面应当平时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关心政府除了GDP以外还关心的政绩,做好公关工作;另一方面,应当更加关注反垄断法,加强对反垄断法的学习研究,作为拥有市场寡头地位的市场主体,必须留心自己的一举一动,切勿去触碰反垄断法,这把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
 
分类: 竞争法研究 标签:
  1. 本文目前尚无任何评论.
  1. 本文目前尚无任何 trackbacks 和 pingbac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