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信律师事务所应邀参加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年会并作合同法培训

2011年12月23日 xinmiao.wang 没有评论

       

        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于2011年12月20日上午9:30在上海市青浦区委党校二楼会议厅举行"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2011年终总结会暨科技创业导师讲座"。创业中心园区八十多家企业的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我律师事务所徐杨律师、邱加化律师应邀参加了此次会议。邱律师简要的介绍了我事务所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情况,并为参会的企业代表做了《合同的法律审核》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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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将打击恶毒人身攻击

2011年12月3日 xinmiao.wang 没有评论

        11月30日上午,“建诚信微博,筑生活平台”座谈会在新浪举行。新浪总编辑陈彤介绍说, 新浪微博每天接到五六千条网民投诉,其中70%多是垃圾广告,今后要加强对恶毒的人身攻击现象的打击。 同时,针对“僵尸粉”的清理工作,每天凌晨都在进行。截至今年8月份,新浪微博上各行业领域的名人、机构的认证用户数已经突破30万,草根网民的“达人”认证已经超过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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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并——乌拉尔开放型股份公司吸收合并谢尔维尼特开放型股份公司

2011年8月10日 董超 没有评论

 

 附条件合并——乌拉尔开放型股份公司吸收合并谢尔维尼特开放型股份公司

                         袁晓波

 

相关背景与事实

 

 

 

2011314日,商务部收到了乌拉尔开放型股份公司提交的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进行初步审查。412日,商务部作出了对该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62日,商务部作出了对该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

 
商务部竞争分析
关于相关市场。考虑商品特性、用途和氯化钾市场贸易的等因素,认定氯化钾为相关商品市场,且地域市场为全球市场。
关于市场份额。全球氯化钾的生产和销售主要集中于少数几家企业。乌钾和谢钾集中完成后将产生全球第二大的氯化钾出口供应商,市场份额将超过全球市场的1/3,其与全球第一大供应商合计约占全球氯化钾供应量的70%
关于市场进入难易程度。进入氯化钾市场主要受制于钾矿资源和资金,其他经营者市场进入难度较大。
关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国对谢钾和乌钾的进口量较大,依赖程度较高。
 
限制性条件
商务部认为:乌钾吸收合并谢钾的经营者集中可能对中国氯化钾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该项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继续以直接贸易方式通过铁运和海运方式向中国市场销售氯化钾。
继续保证氯化钾产品的数量和种类。
维持正常的价格谈判,价格谈判时应考虑中国国情。
商务部享有对限制性条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合并后的公司有汇报旅行情况的义务。
 
简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标准的规定》,可以推断乌钾和谢钾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以及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了申报额标准。商务部根据申报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确定相关市场为全球氯化钾市场。且参与集中的双方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较大,完成集中后将产生全球第二大氯化钾供应商,市场份额超过全球市场的1/3,与第一大供应商合计占70%,氯化钾市场的集中度将进一步加大。中国氯化钾进口量较大,1/3的进口量来自谢钾和乌钾,完成合并后将由合并供应变成独家供应。高市场份额,强市场控制力将使合并后的经营者在价格谈判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更易形成垄断协议,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实施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等行为,对中国的氯化钾边境贸易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同时,氯化钾市场的进入受限于是否拥有商业上可开采钾矿资源以及开发新矿或扩展现有设施所需资金量以及生产技术。而钾矿资源比较集中,生产成本较大,资金回转周期较长,生产技术较高,所以,应用SSNIP标准,考虑到市场价格上涨后,其他经营者的进入可能性、进入的及时性和进入的充分性都不足,市场进入存在着很大的障碍。
     同时,经营者集中也可能会提高企业经营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但是在商务部的该文件没有提到这种效率抗辩。
综上所述,该项经营者集中对中国氯化钾边境贸易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附加条件批准通过。所附条件都要求维持现有的价格谈判机制、产品销售方式、种类数量保证,维护中国氯化钾市场的下游市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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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最高法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11年5月13日 董超 没有评论

      2008年8月1日,人们期盼已久的《反垄断法》正式出台。然而,《反垄断法》对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仅第50条一个条文,缺乏操作性。两年多的时间里,人们执着的引用《反垄断法》向垄断巨头提起诉讼,然而结局令人遗憾。截止目前,全国受理的垄断纠纷案件43件,审结29件,其中都以撤诉、和解处理,还有大量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受理挡在门外。由于法律实施两年内的“零胜诉”,人们已经逐渐对《反垄断法》的司法救济失去热情,现在很少有人再引用《反垄断法》进行诉讼。

      但最高法院始终在起草司法解释,希望使反垄断法能够在司法领域成功着陆。本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反垄断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本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管辖,要求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尤其是在举证方面,设计了许多认定初步证据的程序,以平衡双方的力量。包括初步认定支配地位,认定为初步证据,设立专家证人,调查费用也可以获得支持。本司法解释在打通受理和举证两个环节上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本征求意见稿多处确实可圈可点。但我依旧存在两点自己的建议:

     1、私人提起诉讼的动力不足

      垄断行为危害整个行业,甚至经济体的发展和运行,垄断行为危害严重,必须坚决禁止。因此,在国外,反垄断法除了公共执行(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外,还存在私人执行。而提起民事诉讼时私人执行的一个重要方式。美国为了禁止垄断行为,鼓励私人诉讼,规定了三倍的损害赔偿;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了酌定的三倍赔偿。然而对于,我们这个充满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的国家而言,反垄断的私人执行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中华文化本身的厌诉情节,更需要诉讼的激励。本征求意见稿对于反垄断法仅规定参照侵权责任法进行了单倍赔偿,我以为不可。我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可以设定双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93年便规定了双倍赔偿,执行良好。因此我建议,我国在民事诉讼反垄断案件中,适用双倍赔偿。

     2、应当酌情减轻、免除垄断协议举报者的民事责任

     反垄断法规定了对于垄断协议参加者,若能够举报垄断行为,并帮助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根据博弈论设计的一个囚徒困境,能够很大程度上打击垄断协议。根据本征求意见稿,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认定可以作为证据,直接被原告引用。那么原告很容易便能对垄断协议参加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反垄断法和本征求意见都未免除举报人的民事责任,举报人尽管根据反垄断法可以免除行政责任,但民事责任却无法逃脱。如此一来,将降低举报豁免制度的作用,加大垄断协议的查处难度。因此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垄断协议举报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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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约谈行业协会,并拟建立反价格垄断人才库

2011年5月13日 董超 没有评论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文,要求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对行业协会开展沟通交流,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此前发改委针对日化、酒类、方便面、面粉企业进行了约谈,发改委要求不得随意乱涨价,也严禁搭车涨价,或者行业蓄意涨价。此次行政力量再次升级。发改委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2011年设立专门负责反价格垄断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反价格垄断人才库,完善价格垄断案件举报奖励制度,每年选择一个重点行业开展针对性反价格垄断调查,并建立案件公布制度。

    我认为,国家发改委并不干涉企业的自主定价权,但对于某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高定价,或者利用行业协会进行价格垄断行为不能容忍。目前,发改委连续约谈的几个行业都是市场集中度高,容易形成垄断的行业,特别要防止行业协会被绑架,成为组织价格垄断的工具。

    在通胀压力明显的今天,我以为发改委作为价格主管部门之一,加强落实《反垄断法》,加强建立反价格垄断人才库以应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的肆意涨价行为应当支持。

    发改委要在这个问题上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既不侵犯企业的自主定价权,也要防止垄断企业以成本上涨为由涨价过高。其实,单个企业自主涨价并不会引起发改委的干涉,正常的市场经济,价格完全自由,企业会考虑因涨价可能造成的后果,如客户流失,市场缩小。但发改委主要关注,多个主要市场竞争者联合涨价,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失,这是反市场的力量,也将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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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联合利华是因为其垄断,而非涨价行为本身,发改委未侵犯企业自主定价权

2011年5月10日 董超 没有评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6日宣布,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多次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上海市物价局近日对其作出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针对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开出的首张高额罚单。同时,国家发改委也对康师傅等方便面企业因扬言要每桶涨价0.5元派出了调查组,并据称已经向其发出了警示。

对于联合利华遭到重罚,许多人士评论该处罚不公,于法证据不足。联合利华日前也发表声明,称其在中国经营多年,深知中国国情,对其决定表示服从。显然,联合利华对该处罚并不心服口服。民间智库安邦评论也认为,此类处罚使得中国的投资环境明显恶化。涨价,降价属于企业的自主定价权,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涨价决定无须得到政府的批准。而对于中石油、中石化等垄断国有企业随意定价,政府却置若罔闻。联合利华在涨价前,主动提前向市场发出涨价信号,使得市场对该信息已经有了一定的消化,消费者也已经有了心理预期。这本身是一种良好的做法。而至于通货膨胀大背景下,引起消费者大量提前购买,甚至哄抢,并不属于联合利华的故意行为,是市场的自发表现,不应作为处罚联合利华的依据。

上述观点听起来颇有道理,但我认为联合利华本次涨价未成,反遭处罚的根本原因并非仅仅因为涨价。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对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充分尊重,并依法进行保护。联合利华涨价、降价行为本身无可厚非。然而,联合利华本轮涨价的意图其实是在于发出涨价信号,致力于形成协同涨价行为。这属于《反垄断法》上绝对禁止的横向垄断行为,危害严重。联合利华进入中国市场多年,已经拥有众多品牌,且品牌成明显阶梯式,瞄准每一个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在中国市场已经成为一个实际上的垄断者。你在超市货架上选择洗发水,牙膏等等产品,无论如何选择,有很大可能购买的都是联合利华的产品。本轮联合利华意图的涨价信号,真正的目标接受者并非消费者,而是跟联合利华一样在日化产品市场上的市场竞争者,意图希望获得宝洁等公司的支持,一起协同涨价。若不顾其他市场竞争者,单独涨价,很可能导致其客户流失,市场缩水。

反垄断法规范的是垄断行为,而本次联合利华发出涨价信号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垄断行为,尚处于垄断行为的预备阶段。反垄断法尚无法对其进行适用。因此发改委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以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进行了处罚。

目前国内通货膨胀不断加剧,而日化产品直接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涨价对于老百姓的感受非常明显。联合利华以其垄断地位,在这个时候发出涨价信息,强化老百姓的通胀感受,无疑是波动了各级政府的敏感神经。因此,政府为了缓和民众对通胀的紧张情绪,对其进行高额处罚也在情理之中。

康师傅的情况也是一样。但目前,这种情况依旧是法律灰白地带,可罚可不罚。罚一警百已经足以达到政府所期望的效果。

就联合利华自身而言,一方面应当平时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关心政府除了GDP以外还关心的政绩,做好公关工作;另一方面,应当更加关注反垄断法,加强对反垄断法的学习研究,作为拥有市场寡头地位的市场主体,必须留心自己的一举一动,切勿去触碰反垄断法,这把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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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需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2011年3月24日 应品广 没有评论
长期以来,我们只听说有很多中国企业跑到海外注册和上市。可是最近,却有一家名叫益海嘉里的新加坡公司千方百计地想在中国上市,特别是在国内A股上市。据称,早在2009年,益海嘉里就已经启动了赴港上市的计划,并在当年7月递交了申请。但两年过去,其在中国上市的目标依然遥遥无期。咋看这真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
那么这个益海嘉里是谁?如果我跟你说“金龙鱼”正是其旗下品牌,而且全球四大粮商之一的ADM是它的大股东,那么你也许会恍然大悟了。益海嘉里希望在国内上市并不是出于融资的目的,而是在于上市之后,益海嘉里便能变身成为一家地地道道的国内企业,摆脱掉外资的称号和限制,也摆脱国内民众对其操纵粮油价格的口诛笔伐。
经济学家郎咸平在《新帝国主义在中国》一书中写到,全球四大粮商(ADM、邦基、嘉吉和路易达孚)垄断了世界粮食交易量的80%,并且正在通过金融和货币战争摧毁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粮食体系,在全球范围内构筑一个战略性布局。其结果是,将来炒蛋的油都得由华尔街来定价。
据报道,去年年底,面对不断高涨的粮油价格,国家发改委曾经率先约见了四家食用油龙头企业,要求四家企业的小包装食用油4个月内不涨价。益海嘉里是被打招呼的唯一一家外资企业。但是此种方式能否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特别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是很值得怀疑的。一方面,商品的价值并不是单独由价格来体现,垄断企业完全可以通过降低质量和服务的方式实现不涨价要求;另一方面,维护一国粮食安全需要构筑标准化、程序化的法律体系,绝非“打招呼”的方式即可奏效。
可喜的是,今年37日,商务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发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资并购,商务部可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措施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另一方面,对于国际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还需《反垄断法》的日常实施。因为,利用产业政策扶持或打压特定行业或企业,或者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影响企业行为的做法,都只能是暂时性的权宜之计,长期实行反而会扭曲市场结构,不利于执法的透明和公正。只有借助于竞争政策的有效实施,包括放开市场准入(特别是对民营资本的准入)、严格实施竞争法(打击垄断行为),才能够有效打击垄断,并从根本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化妆品八巨头操纵价格西班牙遭重罚

2011年3月8日 张玥 没有评论

   

     

    西班牙政府反垄断机构国家竞争委员会33日公布的报告称,法国欧莱雅公司、美国宝洁公司、德国汉高集团等8家化妆品制造商共同操纵价格形成垄断,将对它们处以总共5000万欧元(约合6980万美元)罚款。

   上述报告的调查显示,这8家企业在1989年至2008年期间对在西班牙市场销售的美发产品实行共同定价,阻碍欧洲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涉案企业设在西班牙的分公司,共占据西班牙洗发和护发品领域70%的市场份额,报告称这些企业的高层每年都会碰头2次,敲定同类化妆品的售价并制定其他企业策略。

    控制价格是垄断企业的获取垄断利润的惯用手段,企业不断做大做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为的就是攫取垄断利润,而最直接的手段就是控制价格。价格操纵是对市场,对消费者最直接的伤害,之所以这些竞争对手们会站在同一战线上共谋,是因为操纵价格对能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垄断利益。

    欧盟对待垄断行为一直非常严厉,一次次的重罚总让人心中畅快,然而这些垄断行为,这些重罚,不禁让我们想到,在中国他们是否也有类似行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又该如何对待这种行为?发改委作为我国主管价格垄断的机构,已经在去年12月颁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两项法规,相信这两项法规的出台对查处企业价格垄断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我们期待发改委在查出价格垄断上能够有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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